父母帮忙还房贷,离婚时分割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内双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婚内个人贷款部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及其升值价值应分割。父母帮忙还的房贷,如果有出资证明,这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分割。房产通常判给出资一方,共同财产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房产若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情况和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房产权属判定的基本原则: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名字的所有者被认为是房产的法定所有者;
2、婚前个人财产认定: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原则上仍认定为个人财产;
3、共同财产认定: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财产来源说明: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房产,需要明确资金赠与或借贷的性质,赠与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借贷则需还清债务后按共同财产分割;
5、实际支付情况: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实际支付的房款及贷款情况,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在中国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内双方收入视为共同财产,包括个人贷款部分;父母帮还房贷若有证明则视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房产归属取决于出资情况和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会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