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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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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即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2、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一、挪用罪中的范围

通常所说的“”。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的属性。

二、如何认定挪用罪

并非所有的挪用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罪范围。

1.挪与用的关系。本罪的关键行为是挪出来,而不是怎么用。挪出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怎么用只是客观处罚条件。

(1)不能认为,挪而未用就不构成挪用。

(2)由于怎么用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主要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3)挪而未用的,应当认定为是挪用归个人使用。

2.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是1万元,才成立犯罪。总之,对于此类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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