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一、适用主体是什么?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
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怎样的?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