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机关和原判人民。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送回,并及时到当地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