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用人单位应在7天内报备失业人员名单,失业人员需在60天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持相关证明可委托他人代办理。失业人员需每月5日至25日办理领取手续,未办理者不发放保险金。申领期内需接受管理、参加培训和推荐就业,拒绝推荐就业者停止待遇。领取条件包括参保1年以上、非自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自愿离职者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失业金怎么领取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是什么劳动者失业,并不意味他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这一规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费率、基数缴纳社会保险。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离职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结语
失业金领取要求明确,失业人员需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指定机构领取申领表,按规定期限办理领取手续。未能按时办理手续将无法获得失业金。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条件:参保满1年且单位按规定缴费,非自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自愿离职的人员不符合申领条件。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否则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失业人员及时办理手续,合规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