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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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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

例如刘某某诉王某某夫妻扶养纠纷案。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某与王某某在北京租房生活,双方准备在当年10月回女方刘某某广东老家探亲,并在家中办理结婚仪式。回老家途中,刘某某突然昏倒,头部颈部严重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由于刘某某突然生病,婚礼未能如期举行,王某某对妻子实行了抢救并安排住院治疗后,就独自回到北京。刘某某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王某某从未探望过。2001年3月,在刘某某家人的催促下,王某某才将刘某某接回北京。三个月后,王某某又以给妻子办理赴美国定金手续为由,将刘某某送回广东,并从刘某某处借走4万元。2002年,刘某某拖着病体自己来到北京找王某某,发现房屋已退租,王某某对刘某某置之不理,既不扶养也不安置,更不见面,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刘某某经了解得知王某某在外又与他人同居,刘某某自己在京租房继续居住,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10万元。刘某某因没有任何生活来源,遂起诉至,要求王某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王某某辩称,自己与刘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在一起生活时间太短,刘某某昏倒后自己尽了做丈夫的义务,且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与前妻所生孩子的抚养费,所以不同意刘某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某与刘某某结为夫妻就应互相扶助,尽夫妻之义务。刘某某因疾病复发造成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生活获取生活之必需,王某某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刘某某给予关心照顾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现刘某某起诉要求丈夫王某某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王某某以夫妻共同生活短暂为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无法律依据。

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之后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因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此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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