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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无故辞退员工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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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若非正常原因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分析

工厂若非正常原因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被公司辞退的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被公司辞退的,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辞退员工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辞退员工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有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法定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其中,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以及解雇的情形和程序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解雇员工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或者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解雇员工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给员工造成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工厂若非正常原因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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